上海市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中医药学会。英文名称:Shanghai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中医药科技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全市中医药工作者,弘扬优秀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促进中医药人才成长和水平提高,为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并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课题的探讨、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报刊、科普读物、专著及参考资料;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四、普及中医药知识,对广大群众进行科普健康教育,以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正当权益,在发展中医药事业方面发挥咨询作用;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审;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中医药人才;组织评审上海中医药科技奖,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七、做好政府部门的助手,承担更多政府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评优、创优活动,树立行业新风。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与中医药业务相关的学术研究、继续教育、科普活动、刊物出版、国内外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技术推介、科技成果推广。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包括外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长三角地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领域内具有职业医师资格、或实习研究员、或助教或相当于初级职称及以上者; 四、单位会员应是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医教研机构,或与中医药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学术活动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及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作会议记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若干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各专业分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经该专业分会选举有效再报市科协备案。专业分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学术机构。名称:上海市中医药学会***分会。专业分会的职责: 一、制定专业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按照理事会审定的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征审有关专业的稿件,并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学术或科普专刊; 五、随时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建议; 六、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七、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进修班,提高中医药学人员的业务水平,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 八、加强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的有关专业组织或其他学会间的业务联系; 九、专业分会不直接发展会员,不另制定章程。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单独财务,本会的财务由上海市医事团体联合管理办公室财务科统一管理,财务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执行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 三、学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8日第9届第10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